商务部办公厅转发《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2007年“节能宣传周”有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办服字[2007]4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6-08
实施日期 2007-06-08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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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转发

《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2007年“节能宣传周”有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商办服字〔2007〕40号)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增强我部工作人员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推进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和国管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2007年“节能宣传周”有关活动的通知》(国管房地〔2007〕1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部机关和各直属单位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办公室和公共区域(会议室、餐厅、健身中心、楼道、洗手间等)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二、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启门窗。办公人员下班后应关闭室内空调,严禁空调不间断运行。

三、办公室空调温度的设置由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负责检查落实,公共区域空调温度的设置由各管理单位负责检查落实。

四、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请你们遵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工作,积极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有关活动,并于7月16日前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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