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关于颁发《外经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1994]外经贸人发第45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08-13
实施日期 1994-08-13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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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

《外经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1994年8月13日 〔1994〕外经贸人发第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总参谋部军务部:

按照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和《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91]6号)的要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中所列的外经贸行业工种范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组织制定了《外经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布实施。

原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的《经贸行业主要技术工种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暂行)同时废止。

1.茶叶拼配工 初、中、高

2.京果类挑选检验工 初、中、高

3.生漆加工检验工 初、中、高

4.工艺蜡烛化蜡工 初、中、高

5.工艺蜡烛制蜡工 初、中、高

6.工艺蜡烛包装工 初、中、高

7.猪鬃加工检验工 初、中、高

8.马鬃尾及牛尾加工检验工 初、中、高

9.细尾毛加工工 初、中、高

10.笔料毛加工检验工 初、中、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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