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的决定(1997)

文章来源:四川省政府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2-29
实施日期 1997-12-29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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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1992年12月3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1月3日 省劳动厅发布)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四条第(三)项中的“重庆市”字样。

2、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滥发技术等级证书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收回,有非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有关单位对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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