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分批转关进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书使用问题的复函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税管函[2010]20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10-21
实施日期 2010-10-21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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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分批转关进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书使用问题的复函

(2010年10月21日 税管函〔2010〕205号)

长沙海关:

《长沙海关关于分批转关进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书使用问题的请示》(湘关税发〔2010〕197号,下称《请示》)收悉。

根据署税发〔2009〕341号的有关规定,一份报关单应当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一份原产地证书应当对应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应当是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进口货物。《请示》所反映的情况与上述规定不符。但为妥善解决货物分批转关中出现的问题并使进口企业合理享受有关优惠贸易协定的优惠政策,我司同意你关意见,对该批货物作为个案处理允许适用协定税率。具体操作办法为:企业报关时,应将原产地证书正本随附在第一份报关单上,其余两份报关单必须随附该原产地证书的复印件并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所在报关单的编码;现场海关应核对原产地证书正本并在正本背面注明其余两份报关单的编号及进口货物数量。

请你关在实际执行中加强对上述货物的监管,确保三份报关单申报进口的货物均属于同一份原产地证书,货物的实际进口总量不超过原产地证书中的数量,并且单证、单货相符。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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