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提供《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实施总结评估等有关情况的函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7-09
实施日期 2015-07-09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提供《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实施总结评估等有关情况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商办综函[2015]440号),商务部将组织对2011年发布的《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同时,启动《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2016-2020年)》编制工作。为做好上述两项工作,现请提供有关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供《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实施和本地商贸物流业发展有关情况

(一)本地“十二五”期间商贸物流业发展总体情况及相关量化数据。

(二)2011年发布的《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在本地的实施情况;结合《规划》中相关指标要求,对各项重点任务的推进情况、开展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成效和不足。

(三)本地“十二五”期间,商贸物流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情况。

(四)本地在创造良好政策环境、体制环境和法治环境,促进商贸物流业发展等方面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规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对今后编制相关规划的意见建议。

二、相关要求

(一)请各省级商务部门按照上述要求整理相关资料(不少于3000字),并于7月24日前将电子版和书面材料提交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二)商务部流通发展司拟于8月初赴部分地区就《规划》总结评估工作进行调研,并就《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2016-2020年)》有关编制工作听取地方意见。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仇亚童 张 祥

电 话:010-85093754 85093761

传 真:010-85093749

邮 箱:qiuyatong@163.com

商务部办公厅

2015年7月9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