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6]41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07-03
实施日期 1996-07-03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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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41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否抵扣销项税额的请示》(京国税[1996]165号)收悉。关于中国车辆进出口公司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否抵扣销项税额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法规,准予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中国车辆进出口公司以易货贸易方式进口汽车,依据有关政策法规,享受减半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计358万元,自行抵扣当期销项税额的作法是不正确的。因此,对中国车辆进出口公司易货贸易减税部分不能作为进项税金抵扣。

特此批复。

199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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