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撤销住房维修基金利息账户的复函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库[2003]4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6-22
实施日期 2003-06-22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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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撤销住房维修基金利息账户的复函

(财库[2003]40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请保留维修基金利息结算户的函》(国管房改〔2003〕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再次清理整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规定,我部于2002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办法》考虑了房改资金管理的特点,尽可能地保留了相关账户,其中“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账户应解释为一个账户。为了维护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政策的统一,进一步规范房改资金的管理,不宜再保留你局提出的中央预算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利息账户。

请你局配合各中央预算单位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撤销原住房维修基金利息账户,将该账户的资金归并到住房维修基金本金专户中分账核算,按规定使用。

200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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