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16]8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6-07-25
实施日期 2016-07-25
法律话题 税务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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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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