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13]6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3-09-23
实施日期 2013-10-01
法律话题 税务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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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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