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家统一经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90]署监一字第00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01-17
实施日期 1990-01-17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 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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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进口国家统一经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年1月17日 (90)署监一字第003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有权自行进口属国家统一经营商品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进口自用的国家统一经营商品,可自行组织进口。其中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应按经贸部现行有关规定申领进口许可证;不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如粮食、棉花、化肥等,海关凭经批准的企业合同(协议)和有关单证验放。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89)监一保字第81号函与引文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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