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是否需要审批的复函

文章来源:全国控制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发布部门 全国控制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发布文号 [91]控函字第1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1-10-26
实施日期 1991-10-26
法律话题 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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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是否需要审批的复函

(1991年10月26日(91)控函字第18号)

四川省控办:

接你办公室川控办(1991)26号“关于三资企业购买专控商品是否需要审批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办好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发(1989)45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一步办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报告》,“合营企业在国内购买所需的办公、生活用品,可不受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限制”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购买自用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可以不经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

二、中外合作企业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可分别不同情况对待,对双方已经国家工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统一法人地位的中外合作企业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可视同中外合资企业办理。对双方未依法取得统一法人地位的中外合作企业,,中方购买专控商品仍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方企业只部分与外商合作的(如只部分车间或部分产品),不能借机扩大范围,逃避国家控购政策的约束。

三、所有享受“免控”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和依法取得统一法人地位的中外合作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不得利用国家给予的专控商品的“免控”政策走私贩私或为国内其他单位非法代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违者,购买和代买双方都按违反控购纪律处理。

四、在国家“合作企业法”未公布执行前暂按此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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