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关于减轻制茶企业税收负担请示》的复函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政[1994]16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09-02
实施日期 1994-09-02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财政部对《关于减轻制茶企业税收负担请示》的复函

(财税政[1994]163号)

云南省财政厅:

你省省委云办发[1994]21号文,国务院已转交我部办理。你厅云财农税字34号文也收悉,经调查了解,现一并答复如下:

一、关于茶叶增值税。精制茶、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茶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对生产的毛茶,按7%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收购的毛茶按16%税率征收农业物产税。为照顾有的茶场目前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在“八五”期间内,可在保持原总体税负水平的原则下,核定毛茶的实际收入,按规定税率征收。

三、今年是实施税制改革的第一年,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行税制改革,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以保证改革顺利实施。新税制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

1994年9月2日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