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6省电信业务资产中市话初装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3]22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12-09
实施日期 2003-12-09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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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6省电信业务资产中市话初装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29号 2003年12月9日)

福建、安徽、江西、广西、重庆、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安徽、江西、广西、重庆、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继续进行重组改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6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业务资产过程中有关市话初装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3年起到2011年期间,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福建、安徽、江西、广西、四川和重庆6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业务资产中,每年从“递延收入”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市话初装费,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市话初装费收入应金额转为任意公积金,并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分配股息红利。如进行分配,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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