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3]125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11-21
实施日期 2003-11-21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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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54号 2003年11月21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食品适用出口退税率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48号)和《关于宠物食品适用出口退税率执行时间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宠物食品出口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总局已从2003年1月1日起将包括宠物食品在内的动物饲料的退税率调整为13%。

二、关于2003年以前出口的宠物食品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规定,决定对你局从“国税函[2002]812号”发文之日起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宠物食品,准予按13%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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