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2]81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9-12
实施日期 2002-09-12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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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2年9月12日 国税函[2002]8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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