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令第226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05-26
实施日期 2017-05-26
法律话题 争议解决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令

(第22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5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7年5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1998年7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

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2007年5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