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8-12
实施日期 200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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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3月1日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自治区主席 乌云其木格

2002年8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

农作物种子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如下政府规章:

一、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6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

二、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10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

三、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1996年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1998年第9次常务会议修正)。

本决定发布之前,根据这些规章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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