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运行监测样本企业信息员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3-01
实施日期 2011-03-01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运行监测样本企业信息员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伊犁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

2010年,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监测样本企业信息员辛勤努力下,我区市场监测工作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也存在数据报送率和质量不高等问题。为做好我区2011年市场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市场运行监测样本企业数据报送的积极性和数据报送率,更好地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依据商务部《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指导意见》和《2011年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运行监测样本企业信息员考核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传达学习并遵照执行。

联 系 人:李云飞 周文龙

联系电话: 2874471 2865232

电子邮箱: swtyxc@163.com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运行监测

样本企业信息员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监测样本企业及统计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监测工作质量,确保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系统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地填报,依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市场监测报表制度和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运行监测信息员的考核奖励,是指自治区商务厅根据确定的内容、标准和方法,对考核对象信息报送工作的评价及采取的奖惩措施。

第三条 市场运行监测样本企业及信息员考核工作在自治区商务厅统一领导下,由市场运行监测调节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的对象为自治区监测样本企业和企业统计信息员。

第五条 考核的内容

1.《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报表制度》和《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等3项报表制度。

2.自治区商务厅要求启动的日报制度、市场专项调查任务、市场调控工作完成情况。

3.监测样本企业及信息员提供的市场动态、营销分析等情况。

第六条 考核标准

采用百分制,以考核期内规定上报的报表数、次为计分对象,对信息员上报数据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量化打分,其中:

1.完整性占20分,要求按照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体系、计量单位及计算方法填报,数据真实,内容齐全,无任何遗漏、差错,数据出现超常变化的要附相应说明。

考核期完整性得分=考核期实际上报率×20

2.时效性占80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以监测系统接收到报表的时间为准)。

考核期时效性得分=考核期及时上报率×80

数据上报是否迟报,以制度规定的期限和监测系统实际接收到的时间为准。若因系统原因造成的上报延误,按准时上报对待。若审核时发现明显差错,超过规定时限修改的也视同迟报。

3.监测数据上报得分=考核期完整性得分+考核期时效性得分

4.监测样本企业参与市场调查和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实行加分,其中:按时完成市场调查工作,每次加计1分;自治区商务厅指定参与而未完成的企业,每次扣减1分;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及分析被采用的,每篇加计1分。

5.监测样本企业应在监测系统上提供全面而准确的企业基本信息资料,对于变更的事项应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资料不全或变更不及时造成联系不畅的,扣减1分。

第七条 奖励标准

1.城市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重点流通企业市场监测系统样本企业信息员最高奖励分别为1200元/年、960元/年、600元/年,按4个季度发放。实际奖励额度以考核情况发放。

2.奖励经费发放标准:季度奖励经费额度x监测样本企业季度平均报送考核得分的百分比,其中:监测样本企业季度平均报送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全额发放;80(含)-89分按照80%发放;70(含)-79分按照70%发放;70分以下不发放。

第八条 考核奖励的实施

1.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每季度按第六条对本地样本企业信息员进行初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和信息员变动情况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在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初评基础上进行复核,最后确定考核结果并在新疆商务厅门户网站公布。

2.自治区商务厅每季度通报考核结果,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奖励至信息员个人银行帐户。

3.自治区商务厅综合季度考核情况确定年度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企业。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