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务系统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商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为了加强我省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工作,健全市场运行监测工作机制,保证各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商务部《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海南省商务系统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海南省商务厅2009年8月10日颁布)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我省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系统数据全面、准确、及时报送,提高我省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依据国家商务部《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商务运[2005]65号)和《海南省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省商务厅按照商务部市场运行监测的内容、项目和方法,对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量化标准,是衡量各商务主管部门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主要依据,并据此进行综合评价和奖惩。
第三条 市场运行监测考核工作由省商务厅统一领导下,由市场运行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和监测样本企业。
第五条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市场运行监测工作是否重视,并有专人负责。按照商务部城乡信息服务体系的要求,推荐和落实监测样本企业,坚持以大中型批发、零售商业企业为主并涵盖各所有制形式企业,选择各行业、各业态具有代表性、成长性和稳定性的企业。监测样本企业的数量要满足市场运行监测工作样本数量、覆盖面等需求,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监测对象,优化样本企业结构,不断扩大监测范围。
第六条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辖区内定点监测企业,按照规定的指标体系和报送时间报送各类报表及数据信息,各监测样本企业报送的数据信息必须准确、及时。
第七条 监测样本企业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市场运行监测信息;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样本企业监测数据上报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报。
第八条 为了保证按时有效上报各种指标数据,必须遵循各系统的上报时间,具体报送时间为:月报为次月6日前,季报为次季首月10日前,年报为次年首月15日前。重要时期启动日报制度的,以通知时间为准。
第九条 考核采取累计评分办法,满分为100分。
一、监测样本企业数量(40分)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省商务厅指定各系统监测样本企业数量(详见附表),选择和调整监测样本企业。
1、重要生活必需品监测样本企业达到基本数量的计10分,每增加1家加5分,每减少1家扣5分;
2、重要生产资料监测样本企业达到基本数量计4分,每增加1家加4分,每减少1家扣4分;
3、重点流通企业监测样本企业达到基本数量计16分,每增加1家加2分,每减少1家扣2分;
4、重点应急商品数据库联系企业达到基本数量计10分,每增加1家加5分,每减少1家记5分;
5、百县农村市场监测列入重点流通企业考核;
以上5个监测系统的得分总和为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的总分。
二、监测数据信息上报情况(60分)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报表制度要求,认真做好数据的督报催报、校验审核工作,确保数据报送率、及时率和准确率。
1、监测数据报送情况(30分)
监测数据报送情况得分=报送率×30分(报送率=辖区内监测样本企业上报监测数据总次数/应上报数据总次数)
2、监测数据报送及时率(15分)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监测样本企业按时上报数据。辖区内监测样本企业每迟报一次扣1分,每缺报一次扣2分。
3、监测数据报送准确率(15分)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校验辖区内监测样本企业上报的各类报表及数据,最大限度地减少数据错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上报监测数据每出现一处错误扣1分,重大错误扣2分。连续三次出现重大错误,明显偏离全省平均水平扣10分,省商务厅将责成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偏离原因专题分析报告,并视情况通报当地政府。
第十条 省商务厅对各市、县(区)的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实行月考核、季通报、年度总评,即按月进行日常考核记分;每季度全省通报一次考核结果,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年终进行综合评比,市场监测总得分排定名次、评先评优。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对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市、县(区)主管部门授予“海南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并在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上予以倾斜;对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样本企业统计信息员,授予“海南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先进个人”,并在全省商务系统通报表扬,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标准:监测样本企业按时报送、数据指标准确的,月报样本企业信息报送员每月给予补贴100元信息采集费;周报样本企业信息报送员每月给予补贴200元信息采集费;启动日报制度时,日报样本企业信息报送员每月给予补贴300元(信息采集费每半年兑付一次)。对年度评比前三名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的具体工作人员分别给予信息督报费800元、600元和500元奖励。
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管理工作开展不力,未达到各监测系统基本要求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和样本企业信息报送员,责令其改正,在全省商务系统内通报批评、抄送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取消该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测和商品流通工作年终评优和表彰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各市县(区)商务局监测样本企业基本数量表
序号 |
市县名称 |
重要生活 必需品 |
重点流通(含百县监测) |
重要生产资料 |
重点应急商品数据 |
1 |
海口市 |
15 |
30 |
5 |
8 |
2 |
三亚市 |
5 |
20 |
5 |
5 |
3 |
文昌市 |
2 |
8 |
1 |
2 |
4 |
琼海市 |
2 |
8+1 |
1 |
2 |
5 |
万宁市 |
2 |
8+1 |
1 |
2 |
6 |
儋州市 |
2 |
8 |
1 |
2 |
7 |
东方市 |
2 |
8+1 |
1 |
2 |
8 |
五指山市 |
2 |
8 |
1 |
2 |
9 |
定安县 |
2 |
8 |
1 |
2 |
10 |
屯昌县 |
2 |
8 |
1 |
2 |
11 |
澄迈县 |
2 |
8 |
1 |
2 |
12 |
临高县 |
2 |
8 |
1 |
2 |
13 |
白沙县 |
2 |
8 |
1 |
2 |
14 |
琼中县 |
2 |
8 |
1 |
2 |
15 |
保亭县 |
2 |
8 |
1 |
2 |
16 |
昌江县 |
2 |
8 |
1 |
2 |
17 |
乐东县 |
2 |
8 |
1 |
2 |
18 |
陵水县 |
2 |
8 |
1 |
2 |
19 |
洋浦开发区 |
1 |
6 |
1 |
1 |
20 |
龙华区 |
2 |
8 |
1 |
2 |
21 |
美兰区 |
2 |
8 |
1 |
2 |
22 |
琼山区 |
2 |
8 |
1 |
2 |
23 |
秀英区 |
2 |
8 |
1 |
2 |
合计 |
61 |
219 |
31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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