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文章来源:深圳市政府
发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布文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9-12
实施日期 2007-10-0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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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四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市长 许宗衡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已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2号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废止之前根据该条例已经进入清算程序、但尚未完成清算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仍适用于其清算事宜。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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