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开展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的通知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税管传[2011]9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5-05
实施日期 2011-05-05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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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开展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的通知

(2011年5月5日税管传〔2011〕96号)

上海、南京、杭州、宁波海关:

自2010年9月2日海关总署启动电子支付系统试点运行以来,在长三角地区的试点中,电子支付系统运行平稳,能够满足各方的业务需求。现接到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申请安排我行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上线推广的函》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申请海关税费电子系统上线联网运行的函》,向海关总署申请在试点关区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经商署内有关部门,现通知如下:

鉴于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按照海关总署2011年第17号公告的要求,已经完成技术联调和业务测试工作,具备了参与电子支付系统的条件,因此,同意其在你关区正式开展电子支付业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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