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宁波银行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函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税管函[2014]2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04-22
实施日期 2014-04-22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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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宁波银行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函

(税管函〔2014〕22号2014年4月22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2011年3月海关总署发布第17号公告,决定启用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明确了银行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要求和申请程序。现接到宁波银行关于开展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的请求,经研究,通知如下:

鉴于宁波银行按照海关总署第17号公告的要求,已经完成技术联调和业务测试工作,具备了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条件,因此,同意其在你关区正式开展电子支付业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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