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4-16
实施日期 2004-05-0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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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16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条第二、三款。

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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