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传染病防治条例》的决定

文章来源:呼和浩特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7-09
实施日期 2015-07-09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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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号)

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传染病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7月9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传染病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5年3月6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2002年1月1日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呼和浩特市传染病防治条例》,报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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