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包头市传染病防治条例》的决定

文章来源:包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包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01-04
实施日期 2016-01-04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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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传染病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4日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传染病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5年8月28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2000年12月28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包头市传染病防治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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