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财字[2007]1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2-13
实施日期 2007-02-13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财字〔2007〕12号)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为做好我部行政事业单位和商会、协会、学会资产清查工作,现将《商务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联系人:韩慧 张浩

联系电话:65198430 65198673

传 真:65198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附 件

商务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精神,结合我部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为保证我部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各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各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各单位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资产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资产清查基准日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二)资产清查范围

根据财政部要求,结合今后我部资产管理工作需要,此次资产清查范围如下:

1、单位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即部机关本级(含各特派员办事处、各驻外经商机构等)、各直属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相应规定上报单位基本情况等相关数据。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等单位。即我部所属的商会、协会、学会等单位。

2、资产范围

(1)行政单位清查资产范围是: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2)各事业单位、商会、协会、学会清查资产范围是: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资产清查工作原则与方法

(一)工作原则

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同时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结果按规定程序逐级汇总、逐级上报。

(二)工作方法

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以倒轧方式确定基准点的相关数据。单位资产清查,采用先单位自查,然后请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法。

经过清查后的固定资产按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政部将另行制订和下发)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

四、资产清查工作内容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损溢认定和资产核实工作另行安排,稍后进行。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对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财产清查是指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损益认定是指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在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在损益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复。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已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基本建设项目,各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五、资产清查具体时间安排(2007年1月一5月)

(一)2007年1月,资产清查动员、布置阶段

(二)2007年1月一2月,清查政策、软件使用培训阶段

(三)2007年2月-4月15日前,单位自查和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阶段

(四)2007年4月15-5月31日,报送阶段

1、各事业单位须在4月30日前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及有关备查资料,连同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到部资产清查办公室。

2、各特派员办事处、各驻外机构在4月30日前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及有关备查资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到部资产清查办公室。

3、各商会、协会、学会自查工作报告和清查报表在4月30日前,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到部资产清查办公室。

4、2007年5月31目前,部资产清查办公室汇总部本级和各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报财政部。

(五)2007年6月,总结阶段

各单位要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和各自实际情况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实施办法。

六、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我部成立了“商务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我部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各事业单位、商会、协会、学会资产清查工作机构的组成情况、联系方式请于2月5日前报部资产清查办公室。

七、资产清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单位内部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各实物管理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及时沟通,按时上报。各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部资产清查办公室反映,以利及时协调,妥善解决。同时各单位要根据部资产清查的具体时间安排,分阶段抓紧开展清查工作,落实具体清查事项,按时上报工作总结和相关报表。

(三)认真负责,严肃纪律。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对盘盈、盘亏的实物资产要如实反映,并加以详细说明,不得瞒报虚报,不走过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