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失效]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10]1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0-03-04
实施日期 2010-03-04
法律话题 税务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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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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