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4]82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25
实施日期 2004-06-25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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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

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中规定的“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由地市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同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予以取消。取消审批后,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做好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工作,同时对中介机构提供的开票服务要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遵照《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规操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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