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继续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会[2001]100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1-15
实施日期 2001-01-15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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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继续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财会〔2001〕1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有关资产评估机构:

为加强对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管理,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继续对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证券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

经与中国证监会协商,对已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其许可证在新的许可证办法发布实施之前继续有效。鉴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后情况变化较大,请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填写证券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证券评估业务情况一览表各一式两份,并于2月28日前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2.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

3.证券评估业务情况一览表

财政部

二00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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