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解释《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意见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办企[2006]13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11-15
实施日期 2006-11-15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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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解释《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意见

(财办企[2006]132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请解释〈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请示》(粤财工[2006]297号)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保留了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并下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行使,财政部据此颁布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依据财政部令第22号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从事国有及非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其评估业务范围包括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项目评估。其中,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第六条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单项资产应当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单项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单项流动资产,以及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单项无形资产。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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