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优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条例

文章来源:水利电力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水利电力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82]水电技字第3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2-09-01
实施日期 1982-09-01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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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果 奖

水利电力部优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条例

(1982年9月1日 (82)水电技字第38号)

第一条 水利电力优秀科技成果请奖项目,必须先经主管部门审定,由主管部门向部申请。

第二条 优秀科技成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国内首创的;

2.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3.有重大作用或意义的。

第三条 优秀科技成果请奖时应报送的资料,与报送“重大科技成果”相同,但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内应提出建议奖励等级。

第四条 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开会评奖以前,请奖项目应先通过技术鉴定(或成果评审),并提出《技术鉴定证书》(或《成果评审证书》)。

第五条 优秀科技成果按项目进行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具有经济效果的成果,按其经济效果的大小划分奖励等级如下:

奖励等级 年经济效果 奖金金额 荣誉奖

(单位:万元)

一等 100 五千元 奖状

二等 40二千元 奖状

三等 20一千五百元 奖状

四等 10一千元 奖状

对不体现为经济效果(或其主要作用不仅体现为经济效果)的科技成果,则按其作用大小、技术复杂程度评定其奖励等级。

第六条 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可按其意义、水平和经济价值评定其奖励等级。一般应经过生产实践的验证。奖励等级分为:

奖励等级 奖金金额

在理论上有重大创建并具有较大实用价值者一等八百元

在理论上有独创并且有一定的实用价值者 二等四百元

在充分的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有效的分析论证者 三等二百元

第七条 低于前述奖励等级的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可由主管部门研究制订,报部备案。

第八条 由部授奖的优秀科技成果的奖金,由部支付。由主管部门授奖的科技成果奖金,从主管部门的利润留成、企业基金或盈亏包干分成资金中支付。

第九条 每项优秀科技成果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如果经过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改按提高后的等级授奖,其奖金可按提高的奖励等级增付其差额。

第十条 优秀科技成果的奖金分配;成果属于个人完成的,奖金发给个人;成果属于集体完成的,按每个人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成果属于多单位合作完成的,由主要负责单位代表受奖,并按各单位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分配方案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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