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8-20
实施日期 2004-09-01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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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3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承包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其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独立承包或者与其他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

二、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四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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