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对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行政雇用外籍员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文章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劳计字[1993]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3-03-01
实施日期 1993-03-01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 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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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对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行政雇

用外籍员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计字〔1993〕9号)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行政雇用外籍员工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仲文字〔199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雇用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必须严格控制。凡中方能够提供的,都应招用中方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因特殊需要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除在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确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必须经企业所在地区劳动部门批准。

二、外商投资企业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应向所在地区劳动部门申请领取就业证。

三、外商投资企业与其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应遵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当事人申请鉴证的,所在地区劳动部门应予鉴证。鉴证时须携带职业签证或就业证。

四、外商投资企业与其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凡符合《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劳动部

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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