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4]55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5-12
实施日期 2004-05-12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软件和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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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

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55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培训费、维护费等价外费用可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等费用,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也应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200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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