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
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55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培训费、维护费等价外费用可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等费用,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也应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2004年5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
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55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培训费、维护费等价外费用可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等费用,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也应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200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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