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的决定(2019)

文章来源: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40号
效力级别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4-19
实施日期 2019-04-19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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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四十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3日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4月19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的决定

(2019年2月23日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旅游资源和旅游景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管理的规定。”

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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