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

文章来源: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届]第8号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1-19
实施日期 2019-03-01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九届〕第八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已由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2019年1月16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月19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

(2018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废止《珠海市旅游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珠海市旅游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2019年3月1日起生效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