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2]14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09-21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 税务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1992年9月21日 国税发〔1992〕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据各地反映,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为10%,而基本建设项目中住宅投资适用税率为5%,两者税负不平,不利于宏观调控和管理。经与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研究,为了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现规定如下:

对建设单位经计划部门批准的或根据国家规定自行安排的更新改造项目中的住宅投资,除按《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适用0%税率和30%税率的以外,配套新建的一般民用住宅投资,一律按5%的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计税依据为住宅全部投资额。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