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文章来源: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2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5-30
实施日期 2002-05-30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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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2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5月30日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一条中的“列入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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