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

文章来源:北京市政府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7-12-31
实施日期 1998-01-0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野蛮装卸,造成货物损毁的,由责任单位依法赔偿。”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