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铁路专用线运费有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8]92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11-18
实施日期 2008-11-18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铁路专用线运费有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926号 2008年11月18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收取的运费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1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为煤业公司销售煤炭提供的铁路运输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