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通告[失效]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人社部通告1号[2011]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1-08-02
实施日期 2011-08-02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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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通告

(人社部通告1号(2011年))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4号)规定,我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有效期届满、提出延续申请的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并征求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意见,现公布如下。

一、延续32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一)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4家: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8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6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14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注销2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根据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统一规划,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转移到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1月,我部发布《关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的通告》(人社部通告第2号),授予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因此,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给我部来函,不再申请延续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这次没有提交申请延续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资格材料。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4号)第十五条规定,决定注销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注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资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О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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