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关于进入钢材市场销售钢材征税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88]国税流字第04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8-12-03
实施日期 1988-11-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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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关于进入钢材市场

销售钢材征税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8年12月3日 (88)国税流字第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计委、物资部、中国人民银行以(88)财税字第259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停止执行对进入市场销售钢材的税收优惠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经生<1986>791号文件中所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据此,财政部(87)财税字第073号《关于进入钢材市场销售钢材征税问题的补充规定》一并停止执行。

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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