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经营的租赁企业逾期租金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0]117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09-18
实施日期 1990-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外资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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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经营的租赁企业逾期租金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0年9月18日 国税函发<1990>1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据反映,目前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应收的到期租金拖欠情况较为严重,直接影响企业的收益,使企业当期的利润失实。考虑到租赁行业的特殊性,经研究,对外商投资经营的租赁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逾期在6个月以上的应收未收租金,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在1990年和1991年两个年度内可暂不计入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待所欠租金收到后,即计算收益,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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