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的决定(1999)

文章来源:西安市政府
发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1999]178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11-22
实施日期 1999-11-22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发〔1999〕178号 1999年11月22日)

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危险房屋管理部门视其情节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明知房屋有险而不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或不采取排险解危措施的;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的;

(四)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五)行为人由于施工、打桩、开挖、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的。”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未经房屋安全鉴定而作为危险房屋拆除,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市、县危险房屋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无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而从事鉴定的单位,由市、县危险房屋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鉴定,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