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系统成立的咨询公司缴库办法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国[1988]3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8-05-05
实施日期 1988-01-01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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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系统成立的咨询公司缴库办法问题的通知

(财税国[1988]32号 1988年5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现各地银行成立了许多经济信息咨询公司。这些公司虽为银行系统所属的企业,但不从事金融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收入不纳入银行利润。为了加强对这类公司的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经研究决定,对银行系统成立的从事非金融业务的经济信息咨询公司,应按财税[1985]337号文规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征收所得税,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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