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林产化工优质产品评选具体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1984年12月18日 林办[1984]259号)
现将《林产化工优质产品评选具体办法(修订稿)》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直接告我部林产工业公司。
附:
林产化工优质产品评选具体办法
一、参加评选优质产品的条件
(一)已批量生产,质量稳定,在国内外市场享有较高声誉,各项质量指标均优于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已被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优质产品的林产化工产品。
(二)企业已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有超过国际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企业内控指标,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各种原始记录完整,具备生产优质产品的条件和措施。
(三)在评选当年内,企业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或过去曾发生过质量事故,但已及时解决并已满一年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上报,同意参加评比的产品。
(四)参加评选部优、国优的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中推荐:
1.参加部优质产品评选的产品,必须是全行业的优质产品,且其质量指标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的水平者。
2.参加国家优质产品评选的产品,必须是部的优质产品,县其质量指标已超过或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水平者。
二、评审步骤和办法
(一)凡参加林产化工优质产品评审者,均需由企业向自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产工业主管部门报告参加评优产品的质量情况和提出参加评比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林产工业(林化、木材)公司,根据企业的申报。适时进行检查,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林化行业的优质产品评比,评定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化优质产品。
(二)林业部林产工业公司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林化优质产品和林业部当年创优计划组织全国行业评比会,评出全行业优质产品的名次,并从中选出适当的名额推荐参加评审部优和国优产品。
(三)林产化工评优产品的质量分析检验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化研究所或由该所委托的单位负责,并提出分析检验结论报告。对分析结果有异议可再复检仲裁,但被检验产品的取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科研、检验、企业单位组成抽样小组,按产品标准规定办法进行取样(一式三份密封,一份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检验单位,一份送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化研究所,一份由工厂保存作仲裁),并按规定同时对企业进行其它项目的检查考核。抽样和分析检验所需全部费用由申报单位承付。
三、其它规定
(一)各企业参加评优的产品均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商标。
(二)产量小、产值低的产品不评部优和国优产品,但可以参加行业优质产品的评比。参加评选部优、国优的产品须集中加工,其年产量不得小于:
松香年产量(五年内年产量)一千吨;
栲胶年产量(五年内年产量)五百吨;
紫胶年产量(五年内年产量)五十吨;
活性炭参加评审的型号年产量(五年内年产量)一百吨;
软木砖年产量(五年内年产量)三千立方米;
软木纸年产量(五年内年产量)五百立方米;
五倍子单宁酸年产量(五年内年产量)五十吨;
合成樟脑年产量(五年内年产量)一百吨;
糠醛、水解酒精等林化产品暂不评部优、国优产品。
(三)凡申请评优的企业应将每季度的产品质量自检结果、用户反映等如实整理上报林业部林产工业公司和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并抄送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化研究所,以使组织评优单位及时掌握情况。
(四)本办法解释权归林业部林产工业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产化工产品的评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