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培育树苗收入免纳农业税的规定

文章来源:财政部;林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财政部;林业部(已变更)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56-04-02
实施日期 1956-04-02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农林牧渔
<

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培育树苗收入免纳农业税的规定

(1956年4月2日)

为了鼓励农业生产合作社积极培育树苗,胜利实现12年绿化祖国的任务,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培育树苗的收入,一律免征农业税。农业生产合作社、个体劳动农户和别的公民所栽培的林木,在没有收入的年限内,也予免税。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