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部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商委发[2007]145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6-28
实施日期 2007-06-28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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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7〕1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当前开展的“零售业节能行动”,推进商贸流通系统以及商场、超市、餐饮、宾馆等营业场所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公共建筑的空调管理比较粗放,空调温度设置不尽合理,导致能效不高,造成能源资源浪费,增加了环境压力,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不相适应。实践表明,合理设置空调温度,科学管理空调的运行,既能提供比较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满足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需要,又能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加强空调使用环节的节能环保工作,已日渐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和通行做法。我国人口多、底子薄,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任务十分艰巨,目前节能减排的形势十分严峻。各地、各有关企业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空调节能工作。

二、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凡有空调设备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等场所,要严格控制室内温度,夏季室内空调温度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供暖温度不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各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带头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空调温度标准,发挥表率作用。

三、落实空调节能管理措施

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要建立健全节能工作管理制度,把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流通引导生产带动消费的桥梁纽带作用,严格执行空调能效标识制度,严禁不合格的高耗能空调进入市场。同时,各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鼓励有条件的商业企业开展节能项目改造,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制度。

四、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把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工作作为“零售业节能行动”的重要内容,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场、超市、餐饮、宾馆等场所的节能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通报和查处。

五、加强宣传教育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商业和服务行业企业法人和员工的节能意识,努力营造商贸流通领域节能降耗的良好氛围,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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