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药饮片减征增值税的通知(91)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1]125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1-09-23
实施日期 1991-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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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药饮片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1年9月23日 国税函发<1991>1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扶持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从1987年7月1日起至1990年底对中药饮片给予按应纳税额减征50%增值税的照顾。近据有关部门反映,由于中药饮片企业基础差,技改任务重,加上原材料涨价等因素的影响,企业生产仍有很大困难。为了促进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医药生产企业在1991、1992年内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继续给予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增值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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