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惠阳联想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5]66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6-24
实施日期 2005-01-0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惠阳联想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66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惠阳联想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2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惠阳联想申子工业有限公司是1998年在惠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电脑数字机、通信交换机等。2003年,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联想台式电脑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计算机和外部设备”中“高档微型计算机”(序号:01010105)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意惠阳联想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